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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徐瑞琰与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琰,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白洪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平行初字第63号原告徐瑞琰。委托代理人徐霖,平阳县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林声强。委托代理人叶海青。第三人白洪叁。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原告徐瑞琰诉被告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第三人白洪叁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徐瑞琰诉称,原告的住房坐落在平阳县腾蛟镇环溪路23号,该房屋前面二米左右,是第三人白洪叁的房屋(系向陈玉松、应学斌购买所得),即平阳县腾蛟镇环溪东路24号。2013年1月,第三人白洪叁在原二层房屋的基础上添加了第三层及一米多高的女儿墙,完全遮挡了原告房屋三楼平台的阳光,妨碍原告房屋的日照和采光。2013年1月21日,原告曾向被告派出单位腾蛟所提出申请,要求拆除第三人房屋擅自加高的部分,但未见答复。2013年5月2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申请,至今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对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环溪东路24号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2013年9月2日,原告徐瑞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瑞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徐瑞琰负担。审 判 长  谢夏芬审 判 员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裴 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荷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