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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泽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富,黄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富,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黄泽刚,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泽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2013)江安民初字第14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德富与被执行人黄泽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泽刚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李德富4000元,余款4963.20元被执行人黄泽刚于2013年(农历)12月30日前给付李德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舒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