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少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法院。被告人丁某某(又名丁曾用),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其弟丁某甲,在民权县南华社区18号楼一单元三楼西户房内,利用装修房子的便利,盗窃老板李某乙购买的装修材料,其物品有六张奥松板、四张细木板、半桶白乳胶、一桶万能胶和几盒钉,总价值575元。案发后将赃物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甲、丁某乙、靳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销售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宗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