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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社利与惠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社利,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19号申请人王社利,男。被执行人惠强,男。申请人王社利与被执行人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咸民终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社利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强给付违约金等费用34212.60元。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惠强先后交来案件款25000元。因申请人王社利与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的执行依据同时生效,故两案合并执行,(2013)长执字第00119号案申请人领取10000元,(2013)长执字第00119号案申请人领取15000元。本案剩余24212.60元,(2013)长执字第00118号案剩余51678.40,被执行人表示待分红后一次性交清,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分红后另行申请执行。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00119号案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