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定军申请执行赖小军民附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定军,刘光琴,张冲,刘川,赖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汪定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住绵阳市盐亭县。申请人刘光琴,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盐亭县。申请人张冲,男,汉族,生于1990年,住绵阳市盐亭县。申请人刘川,男,汉族,生于1990年,住绵阳市盐亭县。被执行人赖小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刑附民故意伤害。本院受理汪定军等申请执行(2011)涪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小军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赖小军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