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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明海诉李庆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海,李庆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杨明海,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李庆丰,男,194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海与被告李庆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海撤回对被告李庆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明海负担。审判员  马真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