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王鑫与陈强、杨保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陈强,杨保,袁崇华,殷京波,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81-1号原告:王鑫。被告:陈强。被告:杨保。被告:袁崇华。被告:殷京波。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陈强、杨保、袁崇华、殷京波、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鑫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杰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62×××36账户内的存款20万元。期限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王鑫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王鑫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