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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社与被告四川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小社,四川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字第00952号申请人赵小社,男,汉族。被申请人四川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寺街87号。法定代表人郑尚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小社与被申请人四川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小社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18718.52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小社的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18718.52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