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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九州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257号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吴庄村南良坨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朱海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7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