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民终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杨国正、陈友凑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正,张建平,陈友凑,杨清林,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正。委托代理人姜苏婕。委托代理人陈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平。委托代理人周福园。委托代理人王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友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清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杨江明。委托代理人陈凤鸣。上诉人杨国正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 良 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汤 玉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