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法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蔡某与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窦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窦某将涉案房地产先出售给申请执行人蔡某,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后又将该房地产抵押在定边县荣源信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贷人民币伍拾万元至今未还,其行为涉嫌诈骗,本院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构立案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