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小名王三),群众,务民。2008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武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王戌家,盗窃王戌豪爵踏板摩托车一辆,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060元。2、2012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铁路小区张戊租住处,盗窃张戊金马牌助力三轮车一辆,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120元。3、2012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张甲水暖门市,盗窃张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2000元。4、2012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刘甲家,盗窃刘甲宝岛牌电动车一辆,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90元。5、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王戌家,盗窃王戌电脑主机一台(无发票和相关证明)、黄鹤楼牌香烟一条、金佛一个及现金200余元,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鹤楼牌香烟价值200元,金佛价值1050元。6、2012年6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赵甲家,盗窃赵甲家现金2000元,赃款已挥霍。7、2012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王某乙家,预盗窃王某乙父亲王乙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豪爵摩托车,被王某乙发现,夺路而逃,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500元。8、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王甲甲家,将王甲甲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无法核实物品信息)盗走。9、2012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张乙家,将张乙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无法核实车辆信息)盗走。10、2012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雷甲小卖部,盗窃现金2000元。赃款已挥霍。11、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张丙家,盗窃张丙家现金1000余元、玉手镯两个(无法核实物品信息)。赃款已挥霍。12、2012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王丙家,盗窃王丙家五羊牌摩托车一辆,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00元。13、2012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苗甲家,将苗甲放在茶几抽屉内的桑塔纳轿车钥匙盗出,随后将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盗走,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轿车价值16000元。破案后,被盗轿车已发还失主。14、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赵僧元家,盗窃赵僧元家现金200元、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吊坠一个,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5600元、金耳坠价值2100元、金吊坠价值1050元。15、2012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武安市游览街菜市场后一胡同,在一处楼房楼道内盗窃王戊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60元。上述指控,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雷甲、赵甲、张甲、王戌、张乙、张丙、王甲、刘甲、王甲甲、苗甲、王乙、张戊、王丙、王戊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王某甲证言;检举案件线索登记表及检举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中心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指认停放赃物地点照片、指认销赃位置照片;张戊、王甲出具的说明;被盗物品购买收据、保修单、维修说明书、合格证、注册登记信息;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出具的破案证明、办案说明;武安市公安局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发还清单;武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手印鉴定书;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王某甲在押信息;(2009)武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其多次、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中盗窃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二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贺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