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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64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2日被抓获,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3)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日,被告人黄某与吸毒人员沈某甲事先联系交易毒品海洛因,同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江汉区复兴村常扬里63号“汉口银行”门前,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沈某乙贩卖纸包装的白色颗粒、粉末混合物1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上述物品及毒资。经毒品检验鉴定书认定,上述物品重0.37克,未检验出常见毒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及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等书证;沈某乙的证人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黄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犯罪未遂、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鄂某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