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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敬良与被告张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敬良,张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4414号原告马敬良。被告张可东。原告马敬良诉被告张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敬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可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敬良诉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于2007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每月利息700元,每月30日前还清。之后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还款2万元、2009年8月25日归还1万元,此后未再还款。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利息22400元。原告马敬良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短信息记录。被告张可东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文载:今借马敬良人民币肆万元整,每月利息700元,每月30日之前。付清(11月27日)。被告在借条上签名。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还款2万元、2009年8月25日还款1万元。2009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手机短信息:儿子上学急着用钱,望解决,不好意思。2009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手机短信息:张总,马上开学了急着用钱。2013年6月24日,被告回原告手机短信息:还能为懒你三万不见啊,不回家啊。由于此后被告未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7月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借条、短信息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对被告享有债权,提供了借条及短信息记录等,可证明债权成立,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月利率1.75%)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债权应予清偿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自述被告共还款3万元,并直接冲抵借款本金,本院予以准许,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敬良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22400元(截止于2013年7月)。案件受理费6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张可东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 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奕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