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赵某甲妨害作证罪,朱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3年6月6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朱某犯包庇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4日,赵光荣因涉嫌强奸被告人朱某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告人赵某甲联系被告人朱某让其翻供。双方经协商决定,由被告人赵某甲支付被告人朱某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朱某到司法机关称系自愿与赵某乙发生性关系。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塘下派出所门口支付被告人朱某人民币3万元,并允诺事成后支付剩余15万元。次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到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翻供,谎称其系自愿与赵某乙发生性关系。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朱某又如实供述了被赵某乙强奸的事实。2013年4月3日,赵某乙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朱某接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谈话,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退出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乙、黄某、叶某、汪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照片及资料信息、暂扣款票据、医院检验报告单、医疗诊断证明单、朱某伤势照片、手机通话记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做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朱某均能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被告人朱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婉如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戴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