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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蒋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58号罪犯蒋建,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自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民事赔偿21575.44元,抢劫的钱物予以追缴。2004年5月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4月、2010年3月、2012年2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建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3.4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蒋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