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马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2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8日被羁押,2013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玉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马某到位于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中陆工业区2栋4层2号楼的奇胜电玩城工作,任经理,在明知该电玩城存在赌博游戏机的情况下,对该赌博场所进行管理,负责招聘及管理员工、修理机器等工作;另有工作人员王某建、伍某群(另案处理)负责帮参赌人员上分退币、收银等工作。2013年3月8日23时许,民警根据举报查获该电玩城,现场查获赌博用游戏机十二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他人开设的赌博场所中工作,担任经理一职务,对赌博场所进行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赌博用游戏机十二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涂   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于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