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邱北川与王立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202号申请人邱北川,男,汉族,干部,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立武,男,汉族,个体,住梨树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两期给付申请人贰万柒千元,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至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