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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杰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30号罪犯刘杰,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自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22万元。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杰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杰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6.4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