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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心亮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心亮,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3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心亮,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三里村刘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9********。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地质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48600104-5。法定代表人:吴松贵,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XX,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杭山,该队工作人员。上诉人刘心亮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5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心亮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心亮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心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心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强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谷光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