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与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王志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862号原告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书旺,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新朝,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与被告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将问题妥善解决,原告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新审 判 员 靳志民人民陪审员 赵殿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冬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