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阳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秉鹏抢劫、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阳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秉鹏,曾用名范鹏,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斐,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秉鹏犯抢劫、强奸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淳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秉鹏及其辩护人黄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秉鹏从江阳区迎辉路大世界一网吧上网后离开,经过江阳区江阳北路江城泸州大酒店对面时,发现被害人代某某独自一人往大酒店旁的濂溪路三道拐方向行走,顿生抢劫犯意。随即,被告人林秉鹏尾随被害人至濂溪路7号楼2楼平台出租房门口,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人民币数百元。而后,被告人林秉鹏又持刀威逼被害人到该栋楼顶层楼梯转角平台处,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方式抢劫被害人人民币一千余元。被告人林秉鹏实施抢劫后,又以捆绑、持刀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强奸。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秉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林秉鹏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秉鹏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秉鹏及其辩护人黄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3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秉鹏经过江阳区江阳北路泸州大酒店对面时,发现被害人代某某独自一人往大酒店旁的濂溪路三道拐方向行走,顿生抢劫犯意。随即,被告人林秉鹏尾随被害人代某某至濂溪路7号楼2楼平台出租房门口,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人民币数百元。后被告人林秉鹏又持刀威逼被害人到旁边6号楼6-7楼楼梯缓步台上,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方式抢劫被害人人民币一千余元,继而又持刀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案发后,被告人林秉鹏于同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疗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韩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秉鹏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秉鹏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后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秉鹏犯抢劫罪和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秉鹏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秉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秉鹏违法所得的未退赔财物,依法应当退赔给被害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秉鹏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秉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秉鹏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林秉鹏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泸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