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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刑四复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3-11-07

案件名称

陈龙故意杀人、抢劫死缓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鲁刑四复字第40号被告人陈龙,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中专文化,住淄博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曲阜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晔,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龙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复核期间,被告人陈龙的辩护人提出“陈龙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人”的辩护意见。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陈龙于2009年经人介绍与邢某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1月份与邢某某产生矛盾。春节过后,邢某某先后到天津等地实习,逐渐疏远陈龙,并于4月份向陈龙提出分手。2012年5月23日,陈龙从天津市赶到山东省曲阜市寻找邢某某。25日12时许,陈龙与邢某某在曲阜市汽车站见面,要求继续保持恋爱关系,邢某某拒绝后乘坐同事兰某某驾驶的鲁A号牌面包车离开。陈龙乘坐出租车尾随。13时许,在曲阜市北关大街北门外,邢某某下车与陈���在北关大街路东停车场西北角处商量时再次发生争执。陈龙感到绝望,遂持随身携带的刀子朝邢某某颈部等处割刺数刀,致邢某某双侧颈总动脉破(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陈龙持刀追赶兰某某到鲁A号牌面包车前,抢劫车内邢某某的挎包后逃离现场,劫得包内现金1300元。27日,陈龙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业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兰某某证实,其系济南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和邢某某是同事。2012年5月23日,其和邢某某等12名同事来到曲阜市开拓市场,其负责开车。25日12时许,应邢某某的要求,开着公司的鲁A号牌长安星光面包车拉着邢某某去了曲阜市汽车站。邢某某下车后和站在出口处的一个男青年说话,说了有二十多分钟后,邢某某和那个男青年来到车跟前,从她放在车内的包里拿出100元钱,和那个男青年走进汽车站。半小时后,邢某某独自回来让其开车离开,其便开车沿327国道往东走。走了有五六百米,邢某某发现车后有一辆出租车跟着,并说那个男青年可能在那辆出租车上。当其驶出一个城门后,邢某某让其停车,那辆出租车便赶了上来,停在其车前面。那个���青年从出租车上下来,邢某某下车去和那个男青年说话,声音很大,邢某某用手机打电话,那个男青年不让邢某某打电话,并抢邢某某的手机,邢某某把电话打通时,那个男青年还接过邢某某的手机说了几句话。邢某某和那个男青年边说边走,在城门外路东一块空地处争吵。邢某某想走时,那个男青年拦住她并把她推倒在地,上前按住了她。当其下车过去拉架时,看到那个男青年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东西往邢某某的背部捅了一下,邢某某身上当即就流血了。其想拉开那个男青年时,看到那个男青年手里拿的是一把刀子,起身冲其而来,其吓得跑开,那个男青年又回到邢某某身旁。其返回去劝那个男青年别闹出人命来,看到那个男青年把刀子架在邢某某的脖子间,脖子上已经有血了,那个男青年又拿着刀子追其。其跑了一段路后,看到那个男青年不追了,便准备开��回住处喊同事来,刚走到自己车旁,那个男青年就把位于副驾驶一侧的车门拽开了,当着其面从副驾驶座上拿走了邢某某的黄色皮包。后来,其开车把同事们拉到现场时,那个男青年已不在现场了,只有邢某某躺在现场的地上。另,2012年5月25日,在公安人员的组织下,兰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陈龙)就是上述所说的用刀捅刺邢某某的男青年。(2)颜某甲证实,2012年5月25日13时许,其看到一个身穿短袖黑色T恤衫的男青年正把一个女青年按在地上,那个女青年一个劲儿地喊叫,从西边过来一个男子(兰某某),穿黑色T恤衫的看到那个男子过来,就举着把刀子对着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吓得往西跑开,穿黑色T恤衫的便拿着刀往东逃跑了,那个女青年再也没起来,也没有什么动静。因为看到那个女青年淌了很多血,便先后拨打了110和120。急救车来到后,出诊医生发现那个女青年已经死亡。(3)颜某乙证实,2012年5月25日13时许,看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T恤衫的男子从西往东走,那名男子的两条胳膊上都有血,走得��匆忙,很快便从其肉食摊前过去拐弯往南去了。那名男子有二十五六岁,手里拿着一顶比米黄色浅一点的帽子,还背着一个包。另,2012年11月26日,在公安人员的组织下,颜某乙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陈龙)就是上述所说的胳膊上有血的男青年。(4)陈某证实,其系陈龙的姐姐。2012年5月26日19时23分,陈龙给其打电话说他去外省了,把邢某某杀了,其问陈龙在哪里找到的邢某某,陈龙没说便把电话挂了,此后陈龙的手机便一直关机。21时许,其拨打110报了案。陈某同时还证实,陈龙是2009年从部队复员以后和邢某某谈恋爱的,当时邢某某正在上大学。2012年邢某某大学毕业后到山西省实习,在山西省另找了男朋友。2012年3月底,陈龙和邢某某的关系就不好了。2012年5月25日12时28分,邢某某给其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让其给陈龙打电话让陈龙回家,她实在没办法,并告知其陈龙在济宁。其给陈龙打电话,但陈龙手机关机,联系不上,直到26日陈龙打来电话说他把邢某某杀了。���5)王某某证实,其系邢某某的表哥。邢某某是山东青年干部管理学院的学生,案发时在济南一家公司实习。2012年5月26日10时许,其在曲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辨认了一具尸体,就是其表妹邢某某。2、勘验、检查笔录(1)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出具的曲公(刑)勘[2012]K370881000000201205002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曲阜市城区北门外东侧一停车场西北角处。该停车场西侧为北关大街,停车场与北侧居民区之间有一东西方向的水泥��,在水泥路南189厘米、北关大街东728厘米处,头西南脚东北俯卧有一具女尸,尸体大腿部东侧有一雪青色眼镜,尸体头部东侧145厘米处有一块青石,其上有点状喷溅血迹,尸体头部南侧及东南侧有旧砖块,其中东南角处的西侧砖块上有擦拭血迹,尸体东北117厘米处有一只黄色的女式凉鞋,在该凉鞋北10厘米处有一血青色手机,在水泥路南13厘米、北关大街东45厘米处有一太阳镜,其中右侧镜片缺失,镜框变形。移开尸体,可见在尸体头面部下地面上的相应部位向西南在157×69厘米的范围内有成片的血泊,呈“V”字形,在尸体头部向西南方向有点状的喷溅血迹。在中心现场西侧约20余米处停放有三辆小型面包车,其中车牌为鲁A的银灰色面包车的右前门把手处有片状擦拭血迹,右中门上、右前面把手后10厘米处有一血手掌印痕,指尖向上,该车内前排两座位之间的手刹把手上放有一笔记本,该笔记本外皮上发现并提取到血指印一枚。(2)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出具的曲公(刑)勘[2012]K370881000000201207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陈龙作案后逃跑时丢弃物品的现场位于中心现场��曲阜市城区延恩东路向东至常乐街向南北城墙城门洞北侧护城河内。该处护城河上有一石拱桥,石拱下距西侧31厘米、距南侧126厘米处漂浮有一深棕色挎包,内有剃须刀、口香糖、车票、手机电池、纸巾、交通运输从业证等物品,其中交通运输从业证上有“陈龙,男,1988-12-16,淄博市,370302198812165417”等字样。在护城河南侧、石拱桥西侧的石台阶上,有一黄色女式钱包,呈开启状、浸润状,包内未发现物品。在该台阶西侧护台台面上有银行卡、会员卡、票据等���品。距南侧水岸线49厘米、石拱桥西845厘米处漂浮有一杏黄色女式手提包,内有化妆品、笔、钥匙、手表、太阳镜、山东省某学院学生证等物品,学生证上有“邢某某,女,汉,1990年2月26日,山东省淄博市”字样。在南侧水泥块硬化的路面上有一白色太阳帽及两个手机充电器。(3)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出具的曲公(刑)勘[2012]K370881000000201207002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2年6月2日,陈龙向公安人员指认了逃跑时丢弃作案时所穿T恤衫的现场。现场位于曲阜市东马道北街西侧一空院内,该院户主为曲阜市园林处。该院荒芜,无人居住,在南屋东墙与南墙夹角处堆放的垃圾顶部有一黑色男式T恤衫,T恤衫上有一些暗红色擦拭斑迹。3、鉴定意见(1)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出具的(曲)公(刑)鉴(法)字[201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尸表检验见死者邢某某左面部有4处横行皮肤划伤,分别长1.2厘米、1.2厘米、1.1厘米、1.7厘米,左耳垂后有一横行长1.8厘米皮肤裂伤,左耳下3厘米处有一横行长6.2厘米皮肤裂伤。上述裂伤均创缘整齐,深达真皮层,未见组织间桥。颈前有一横行创口,长18厘米,哆开5厘米,创缘整齐,上创缘近左创角有三处皮肤裂伤与创口相通,分别长3厘米、5厘米、2厘米。创缘光滑,未见组织间桥,可见气管、食道自甲状软骨处断离,左颈总动脉破裂,右颈总动脉断裂,椎前筋膜暴露。项后有2处皮肤裂伤,长均为1厘米,深达皮下。上述创口均创缘整齐,未见组织间桥。胸骨柄处有一“V”型创口,开口向右,长3.8+2.2厘米,右侧锁骨中段下有一上外下内皮肤裂伤,长2.4厘米,哆开0.6厘米,外创角锐,内创角钝,创腔向右,深达肌肉,创腔长7.5厘米。右肩上有3处皮肤划伤,分别长0.6厘米、1×0.5厘米、1×0.4厘米,深达真皮层。右侧肩胛区有一横行���口,长1.7厘米,哆开0.8厘米,左创角锐,右创角钝,深达肩胛骨。左肩胛区在12×9厘米范围内有4处横行创口,分别长1.6厘米、1.8厘米、2.2厘米、2厘米,均内创角锐,外创角钝。上述创口均创缘整齐,未见组织间桥。左肘外有一7.5×3厘米皮肤擦伤。左手虎口处有一斜行皮肤裂伤,长5.5厘米,哆开1.2厘米。左手小指近节背侧有一皮瓣形成游离端在近端,创口为4.5×2厘米,深达指骨。左手中指近指间关节有一1.5×1厘米皮肤擦伤。右手中指近节背侧有一长1.2厘米皮肤裂伤,深达皮下。上述创口均创缘整齐,未见组织间桥。右股前膝上10厘米有一3×3厘米皮肤青紫,其外上6厘米处有一2.5×1厘米皮下出血区。结论:死者邢某某系被锐性致伤物切割颈部致双侧颈总动脉破(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济)公(刑)鉴(物证)字[2012]第165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现场邢某某尸体下、陈龙T恤衫、陈龙左右运动休闲鞋内侧、陈龙牛仔裤右腿上暗红色斑迹均检出人血,为邢某某所留的似然比为8.6262964×1023。(3)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出具的(曲)公(物)鉴(痕)字[2012]15号手印鉴定书证实,现场鲁A号牌面包车上发现并提取的血手印痕迹为陈龙右手拇指所留。(4)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鲁安康[2012]精鉴字第258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陈龙作案时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物证、书证(1)勘查现场时,公安人员提取了雪青色眼镜一副、黄色女式凉鞋一双、手机一部、太阳镜一副。原审开庭审理时出示上述物证的照片,陈龙经辨认后确认眼镜系其遗留在现场的,凉鞋、手机、太阳镜系邢某某被杀害时遗留在现场的。(2)勘查现场时,公安人员提取了深棕色挎包一个及包内车票三张、交通运输从业证一本。原审开庭审理时出示上述物证的照片,陈龙经辨认后确认挎包及包内物品系其逃跑时丢弃在曲阜市城区护城河内的。(3)勘查现场时,公安人员提取了黄色女式钱包一个、银行卡、会员卡、票据一宗、杏黄色女式手提包��个、手表一只、学生证一本。原审开庭审理时出示上述物证的照片,陈龙经辨认后确认上述钱包、手提包等物品系其从邢某某所乘坐面包车上抢走后丢弃在曲阜市城区护城河内的。(4)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陈龙出生于1988年12月16日,邢某某出生于1990年2月26日。(5)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证实,2012年5月25日13时许,曲阜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后派员赶赴现场,确定死者为邢某某,经对其同事兰某某等人询问并辨认照片确定邢的男友陈龙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上网追逃。27日15时许,陈龙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抓获。经讯问,陈龙对其持刀杀害邢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5、视听资料侦查期间,公安人员调取了案发当天陈龙与邢某某在曲阜市汽车站见面时的监控录像及当晚陈龙逃至枣庄市住进一家浴池的监控录像。原审开庭审理时播放上述录像,陈龙无异议。6、被告人供述陈龙供述,其和邢某某是2009年经战友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的。从2012年2月份起,因邢某某工作的事情,和邢某某发生了矛盾和争吵。2012年5月22日,去天津市找邢某某,未找到,通过手机QQ看到邢某某在曲阜市,便于24日赶到曲阜市。25日11时许,在曲阜市汽车站用公共电话给邢某某打电话,说想见她一面,正在曲阜汽车站。邢某某跟一个男同事开着辆银灰色面包车过来了。邢某某问为什么又来找她,拒绝和其在一起,还从车上的包内拿出一百元钱,去售票厅给其买票,但其不想走。二人僵持了半个多小时后,邢某某上车走���,其坐出租车在后面跟着,想看看她住什么地方。邢某某发来一条短信,让别跟着了,再跟也没有意义。在曲阜市北门,邢某某下车拦下了出租车,和其边走边聊,劝其不要把所有的心思都用在她身上,再这样就影响了她的生活,她就要报警。邢某某给其姐陈某打了个电话,让陈某劝其从曲阜回去,又打电话让她同事报警。其气得失去了理智,从左边裤口袋里拿出刀子,朝邢某某脖子上划了三四下,邢某某就倒在地上了。其蹲在邢某某旁边,给邢某某开车的那个男同事走了过来,其便拿着刀子冲着那个男子过去,那个男子跑到面包车跟前。其追过去拉开车门,看到邢某某的黄色挎包放在副驾驶座上,心想身上没钱了,也看到那个男子从这个挎包里拿过钱,便把挎包拿走了。作案后往东逃跑了,走到一个城门洞子时,去河边洗了胳膊和手,把邢某某挎包内的1300元左右的现金和身份证件拿出来,把挎包、皮包及帽子扔到河中。后看到身穿的黑色T恤衫上有血迹,便脱下来扔到路南边的一空院里。27日13时许逃到了深圳市,用身份证登记住宿后被抓获了。作案所用的刀子是黑色的单刃折叠刀,刀刃长约10公分,宽约3公分。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持刀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龙犯罪手段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悔罪,且其近亲属能够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故依法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辩护人所提“陈龙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刑初字第2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诗年���理审判员冯丽萍代理审判员郑元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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