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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平原县鑫达模板厂诉张军、杨国勇、陕西天石基业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鑫达模板厂,张军,杨国勇,陕西天石基业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平原县鑫达模板厂被告:张军,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杨国勇,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陕西天石基业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鑫达模板厂诉被告张军、杨国勇、陕西天石基业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1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军、杨国勇、陕西天石基业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善良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