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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魏翠云与杨凤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翠云,杨凤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魏翠云,女,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凤丽,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翠云诉被告杨凤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翠云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翠云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0元,减半收取即1,900.00元,由原告魏翠云承担。审 判 长  夏广军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