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魏翠云与杨凤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翠云,杨凤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魏翠云,女,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凤丽,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翠云诉被告杨凤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翠云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翠云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0元,减半收取即1,900.00元,由原告魏翠云承担。审 判 长 夏广军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