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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胡安花与胡伟伟、汪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花,胡伟伟,汪凤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46号原告:胡安花,女,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胡伟伟,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汪凤凤,女,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花诉被告胡伟伟、汪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音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