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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字伍与蔡如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字伍,蔡如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韦字伍。委托代理人吴公福,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如昌(又名蔡余渤)。委托代理人侯辉国,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秋菊,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韦字伍与被告蔡如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字伍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字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韦字伍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瞿冠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