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4-11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杜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杜伟,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烟牟高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伟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守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