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陈吉与丁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丁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陈吉。被执行人:丁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吉与被执行人丁阳[(2013)甬北商初字第209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暂无法变现,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5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