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任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西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