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存成与张淑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存成,张淑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成,男,1970年10月2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霞,女,1938年10月27日生。上诉人张存成因与被上诉人张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终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张存成于2013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存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存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张存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张存成负担25元。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张海荣代理审判员 徐振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