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记良、何亚红与被执行人刘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记良,何亚红,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刘记良,男。申请执行人何亚红,女。被执行人刘权,男。申请执行人刘记良、何亚红与被执行人刘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记良、何亚红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500元,经申请执行人刘记良认可已发还给申请人何亚红,何亚红于2013年8月15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裁字第009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