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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俊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为了建房,经中间人说话于2010年2月22日与原告达成了协议。达成协议后,被告却拒不执行,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现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履行2010年2月22日达成协议的第五条约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房屋均坐南向北,原告居东,被告居西,房屋相邻。被告2010年2月22日经中间人刘应前,张生念说话与原告达成一份契约,由赵生社执笔书写,原、被告及中间人均在契约上签了名字。契约第五条内容“李广泰房主体砌好后,给两家后院砌好两堵界墙”。后被告盖了房子,原告也于2011年盖了房。2013年4月原告哉中间人要求被告砌墙未果,在被告给孩子结婚时,原告曾以此为由进行阻挡。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应和睦相处,对于生产,生活中发生的问题通过协商解决,对于解决问题达成的协议,要以诚信为本,应共同遵守。原、被告达成的契约,双方均签字认可,且部分已履行,属有效协议。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应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故原告之诉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李某某履行契约第五条,即给两家后院砌好两堵界墙。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淑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