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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陈秀红诉王明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农民,住该县。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4年10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文豪”。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均系再婚,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王某某对家庭不管不问,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11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早日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文豪”由被告抚养,被告独自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06年8月26日生育一名男孩,取名“王文豪”;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偶因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使原告产生离婚的想法,由此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主要由原告陈述及法庭调查所认定,有关证据材料均已附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虽偶因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充分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故对于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淑波审 判 员  邵明清人民陪审员  张 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国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