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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一初补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侯文禄、应返还与贺鹏飞、赵迎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补字第6号本院2012年6月29日对原告侯文禄诉被告贺鹏飞、赵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贺鹏飞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已确认,保险公司赔付后原告应返还被告贺鹏飞,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五页正数第十三行判决主文中,第二项后面补正“原告侯文禄同时返还被告贺鹏飞、赵迎垫付医疗费20000元”。审判长  张三提审判员  崔长根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