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叶盛华与何雪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盛华,何雪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叶盛华,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玄坛弄71号2单元503室,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04030076。委托代理人:杨洋,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雪平,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始版桥新村8幢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30126196710281226。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盛华诉被告何雪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盛华负担,退还原告200元。审判员 周 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舒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