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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5656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廖登高与杨大明、李传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登高,杨大明,李传开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656号附1号原告廖登高。委托代理人:万福英,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大明。被告李传开。原告廖登高与被告杨大明、李传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登高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登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8元,减半收取2729元,保全费1906元,合计4635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粹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梅念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