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48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2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文韬工业园宿舍楼1栋320宿舍,将被害人杨某的一部黑色索爱W508手机(价值无法鉴定)盗走。二、2011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与犯罪嫌疑人蒋某、梁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应人石某工业区1栋,由蒋某、梁某爬进该栋401房宿舍,三人将被害人兰方传的一部惠科电脑显示屏、一部黑色7100S诺基亚手机,被害人熊某的一部富士数码相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因型号等不详,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均无法鉴定)。三、2012年2月中某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蒋林(已判决)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砖厂宿舍楼,用绳子从五楼阳台翻入401室内,将被害人冯世磅的一台黑蓝色台式电脑及一台三星19寸显示器(价值均无法鉴定)盗走,后销赃得款500元。四、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伙同梁海堂(已判决)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文韬工业园宿舍楼1栋417房,由被告人黄某用卡将门打开,将被害人柯某的一台电磁炉、一台黑色DVD播放机及三部杂牌手机(价值均无法鉴定)盗走后离开现场。2013年4月1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彭 琰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