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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贵申与张贵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申,张贵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贵申,男,汉族,农民,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麻庵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8********。被告张贵安,男,汉族,农民,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麻庵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3********。委托代理人王洳宾,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贵申与被告张贵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张贵申负担。审判长  张云霞审判员  张玉国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