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催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催字第0008号申请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法定代表人陆志峰,董事长。申请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因编号为,、票面金额50000元、持票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出票人苏州金莱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的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票面金额50000元、持票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出票人苏州金莱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的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沁艺102000522097061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