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应××。被告:徐某甲。原告顾某与被告徐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争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及委托代理人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认识,同年11月8日订婚,于2009年4月2日在仙居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2013年3月初,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儿子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儿子生活费101400元(14年零一个月)、医疗费和教育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支付至儿子徐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4月2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某某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建立家庭,抚育儿子,可见双方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多作沟通,多为对方及家庭考虑,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和好还有希望。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玲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