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蒋永兵,总经理。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王家巷。法定代表人陶起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文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俞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