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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鲍立龙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盗窃罪,被告人于泽忠、张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终字第11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立龙,吉林省磐石市人,户籍所在地磐石市,现住磐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立君,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于泽忠,吉林省磐石市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立龙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盗窃罪,被告人于泽忠、张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鲍立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冬梅、卢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鲍立龙,原审被告人于泽忠、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鲍立龙敲诈勒索犯罪事实。被告人鲍立龙于2010年春,见磐石市松山镇兴农村原党支部书记杜某甲经现任村党支部书记于某甲签字报销费用人民币9900、00元后,遂虚构数额为人民币180000、00元的报销票据,要求于某甲签字报销。于某甲拒绝后,被告人鲍立龙多次到磐石市松山镇人民政府上访,控告杜某甲经于某甲违法报销一事。经磐石市松山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调查,认为杜某甲报销行为未违法,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鲍立龙。被告人鲍立龙又多次到磐石市松山镇人民政府闹访,致使政府相关领导批评于某甲工作不力,欲免去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被告人鲍立龙以继续闹访相威胁,迫使于某甲同意,后经磐石市松山镇兴农村黄泥岗社社主任张某甲支付给鲍立龙集体所有财产人民币67000、00元。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鲍立龙到磐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称其听说杜某甲等人联名告他,到刑警队说明情况。说明情况后其仍不离开,要求公安机关给予答复。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传唤讯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提起,证明2012年3月18日,磐石市公安局接到磐石市委信访室批件,松山镇黄泥岗屯居民杜某甲等人联名举报本屯鲍立龙敲诈勒索、村匪屯霸等行为,遂提起此案。2、到案说明,证明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鲍立龙到磐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称其听说杜某甲等人联名告他,到刑警队说明情况。说明情况后其仍不离开,要求公安机关给予答复。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传唤讯问。3、证人张某甲证言:我是黄泥岗屯的队长。鲍立龙总来找我拿着18万元条子要钱,条的意思是鲍立龙开车拉着一些村民上访有关林地的事情,如果要回林地按总价值20%给鲍立龙提成,上面有于富有、肖占海、嵇某甲等五六个人的签字,我说这笔钱需要找于某甲,过了几天鲍立龙又来找我,说是于某甲同意把钱给他了,我给于某甲打电话,于某甲在电话里说同意把钱给鲍立龙,还说把手里的钱先给鲍立龙,当时我有张存折5万元,是村里卖松木杆的钱,还有1、7万元是村民交村上的集体林地占用费,我把总计6、7万元钱给鲍立龙了,鲍立龙给我打了一张收条,鲍立龙在屯里挺霸道的,给他钱也能消停消停。4、证人于某甲证言:我是松山镇兴农村书记。2010年春,杜某甲找我报销9000多元费用,我同意了,我屯鲍立龙知道了这事,问我为什么给杜某甲钱,还说我如果给杜某甲支钱了,他也要支,还说要支18万元。后来他拿了个18万元的条子让我报销,并说不把他手里的条也报销了,他还接着告杜某甲。为了不让鲍立龙去政府告状,我答应他去找张某甲支钱,有多少先取多少,后来鲍立龙在张某甲那取走了6、7万元钱。屯里不欠鲍立龙钱,他支钱不合理,因为他经常去政府告状,每次政府领导都让我接他,政府领导说过我如果处理不好鲍立龙的事情,我的书记也别干了,我怕真的不让我当书记了,被迫同意给鲍立龙钱。5、证人杜某甲证言:2007年黑石林场要在我屯人工林绝伐地栽桑树,有18个村民去松山镇政府上访,鲍立龙给出了一趟车,事后鲍立龙让社长打1800、00元欠条的车费款,事后鲍立龙又自行在后面添加了两个零,将欠条改成18万元。2010年,他强行向张某甲要了6、7万元钱,这钱是村里卖松木杆的钱。6、证人刘某甲证言:我是松山镇党委副书记。鲍立龙经常来上访告杜某甲贪污,经调查后鲍立龙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有一笔9900元钱的帐,鲍立龙认为杜某甲报销的不合理,经调查杜某甲报销的合理,鲍立龙对调查结果不服,多次到松山镇政府上访,每次我们接待后都让他们村书记于某甲把他领回去,并让于某甲再详细解释,但鲍立龙仍不服,又多次上访,我们因为他上访的事情,批评于某甲很多次,因为息访也是村书记职责,群众工作做不通也是村书记工作不到位。我们调查过,村里根本不欠鲍立龙钱。7、证人刘某乙证言:我以前是松山镇副镇长。2009年和2010年鲍立龙多次来镇里上访杜某甲贪污的事情,我们当时调查了,杜某甲不存在贪污行为,鲍立龙还经常来上访,要求处理杜某甲,每次我们都是让村书记于某甲来把他接回去,跟鲍立龙解释。鲍立龙经常来,具体次数记不清,镇里因为上访的事情批评于某甲,因为村民上访村干部有责任。8、被告人鲍立龙供述:我产生找于某甲报销18万元条子的想法,是2010年春天。在我看见我们屯前任书记杜某甲报销9900元钱条子时,我认为这钱不合理,于某甲说不给杜某甲,杜某甲就闹,我才想整18万元条子报销的。于某甲不同意给我报,开始说没根据,我找老百姓签字,他又说数额大。我到政府上访是因为我报条子之前就告过杜某甲贪污,政府没有处理,杜某甲还不合理报条子,我就到政府告,政府始终没有答复,还让于某甲往回领我。我去上访政府领导批评于某甲,让于某甲压住我,如果于某甲压不住我,他的书记也别干了。于某甲让我别给他出难题,我给于某甲两个条件:一是政府处理杜某甲,不然就把我18万元条子报销了。于某甲开始没同意给我报销18万元,后来我反复上访,政府多次批评他,给他施加压力,最后他同意给我6、7万元钱。我得到钱后就没再去上访。我要这钱没有合理依据,这钱政府找我要了,我没给,我说杜某甲退我就退,钱存我卡里了。(二)被告人鲍立龙、于泽忠、张某甲诈骗犯罪事实。2010年秋,被告人鲍立龙伙同被告人于泽忠、张某甲为卖松木杆获利,谎称建养牛场需要松木杆,骗取磐石市松山镇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黄泥岗社集体人工林50立方米许可证,并进行采伐。后被被告人于泽忠卖掉。被告人于泽忠仅向黄泥岗社交纳购松木杆款人民币1050元。被采伐的人工落叶松林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300元。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于泽忠、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松山派出所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鲍立龙建养牛场申请砍伐松木杆手续、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检尺野帐,证明2010年9月25日,鲍立龙以发展农村经济建养牛场名义,向磐石市松山镇人民政府提出批100立方米松木杆的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其砍伐松山镇兴农村集体所有林木50立方米,2010年11月5日发放了该50立方米落叶松砍伐许可证。后经实际检尺,涉案被砍伐的松木杆合计蓄积为61、692立方米。2、松山镇兴农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鲍立龙申请采伐的50立方米松木杆的所有权属于松山镇兴农村黄泥岗社。3、磐石市广丰矿业有限公司证明,证明于泽忠为该公司采购员,2010年秋,于泽忠为该公司采购过松木杆50余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1100元。4、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于泽忠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5、磐石市公安局刑警队到案说明,证明2012年6月28日,于泽忠、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松山派出所接受讯问。6、磐石市松山镇兴农村村委会出具的收据,证明2011年4月5日,磐石市松山镇兴农村黄泥岗社收到松木杆款人民币1050元。7、证人刘某丙证言:2010年4月的一天,鲍立龙给我打电话,说他能整到便宜的松木杆,问我买不。我当时和于泽忠说了,于泽忠说买。于泽忠问鲍立龙怎么能整到便宜的松木杆,鲍立龙说他以建养牛场的名义可以批下来,于泽忠问鲍立龙多少钱一根,鲍立龙说也就三五元钱,于泽忠说行,他们俩定的,鲍立龙负责写申请,办村上的手续,办完后交给于泽忠,价钱当时没定,因为批件还没批下来,我跟鲍立龙和张某甲说办好后,让于泽忠给他俩每人二千元钱。8、被告人于泽忠供述:2010年4月份一天,我和刘某丙开车溜达,鲍立龙给刘某丙打电话说他能以社员名义买到松木杆,价钱便宜,问我们想买不。刘某丙和我说了鲍立龙提的事儿,我说要,刘某丙就告诉鲍立龙我们在黑石镇南六家子屯,让他过来。过一会儿,鲍立龙和张某甲开车过来。鲍立龙说他能整到便宜的松木杆,一棵大约三至六元钱,我看挺便宜,就说我买。我又问鲍立龙怎么整到便宜松木杆的,鲍立龙说他以社员名义,建养牛场或盖民房,能批下来。我们谈好后,鲍立龙负责写申请、村里签字,我负责到镇里办批林子手续,但当时没有指标,9月份才办下来。9月份一天,鲍立龙给我一份他以社员名义写的申请书,上面有鲍立龙、队长张某甲、大队书记于某甲签字,还有兴农村村委会的盖章。申请书大概意思是鲍立龙要新建养牛场,申请砍伐本屯松木杆100立方米。我拿申请书去松山镇政府,找主管林业的镇长刘某乙,刘某乙给批了50立方米松木杆,我又拿刘某乙签完字的申请书去松山镇林业站,找的张文军,张文军按照刘某乙批示的在黄泥岗屯林地给设计了50立方米的松木杆。之后,我和刘某丙雇人在黄泥岗屯的林子,砍伐了50立方米的松木杆。在松山镇林业站结账给钱的时候,我和黄泥岗屯队长张某甲讲的价,按照三元钱一根给的价,当时,我们砍伐了二三百根松木杆,我给张某甲一千至二千多元钱,具体松木杆数和钱数记不清了,我把松木杆按照一千元钱一立方米卖给粗榆金矿了,卖了五万多元钱。9、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0年4月一天鲍立龙说他要以建牛场名义批点松木杆卖,我俩开摩托车去南六家子屯,刘某丙和于泽忠已经在那等我俩,鲍立龙和于泽忠说能整到便宜松木杆,一棵也就三块五块的,问于泽忠、刘某丙买不。于泽忠说买,于泽忠问鲍立龙怎么能整到这么便宜的松木杆,鲍立龙说他以建养牛场的名义通过村里能批下来。鲍立龙负责写申请,于泽忠负责到镇里办批林子的手续,我在鲍立龙的申请书上签了字。后来,鲍立龙把松木杆卖给于泽忠和刘某丙了。大约快过年的时候,我在松山镇江南街遇见于泽忠,于泽忠给了我1050元钱,因为鲍立龙批的那些木头,每棵得交给村里三元钱。鲍立龙批了50立方米,卖给于泽忠300多根。当时,刘某丙说,事后给我和鲍立龙每人二千元钱。10、磐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蓄积为61、629立方米松木杆,价值人民币58300元。(三)被告人鲍立龙强迫交易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鲍立龙在松山镇兴农村黄泥岗屯收苞米,因村民嵇某乙、嵇某甲、杜某甲等人不愿意将苞米低价卖给鲍立龙,被告人鲍立龙便用车堵道,阻碍车辆进出黄泥岗屯拉粮,并以找人恐吓、威胁等手段控制村民卖粮。1、证人于某乙证言:我们屯村民想卖粮必须卖给鲍立龙,如果卖给别人鲍立龙不让本屯的有苞米机的人给打粮。外屯来车拉粮,鲍立龙不让拉,粮价还低于市场价3至5分钱。从2010年开始,我们屯卖粮的必须卖给鲍立龙,如果不卖给他,鲍立龙将自己的车横在屯里主路口,让所有外来的拉粮车拉不出去。2、证人王某甲证言:鲍立龙收粮总压价,杜某甲不想把粮卖给他,但在本屯及附近,根本找不到车。我给找的红旗岭大顶子屯拉粮车。晚上,杜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鲍立龙知道他卖粮了,找辉南的王君了。我说没事儿。王君我认识,他是辉南混社会的,我给王君打电话,告诉他卖粮的老杜家是我家亲属,让王君别管。王君说老杜家卖粮行,别人卖粮不好使。等杜某甲他们把粮拉到黑石镇酒精厂去卖时,王君领人去威胁给杜某甲拉粮的人,杜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王君领人去酒精厂不让他们卖粮,我又给王君打电话,让王君不要阻止杜某甲他们卖粮,王君答应了。不一会儿,鲍立龙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别管杜某甲卖粮的事儿,这事儿他不能给我面子,我说杜某甲拉粮的车是我找的,鲍立龙说你就别管了,就是你妈来,我也不能给这个面子,我说那就算了,我也不管了。3、证人刘某丁证言:2012年3月,我去嵇群承包的浴池洗澡,嵇群知道我有大车,他跟我说要卖粮,雇我车往黑石酒精厂拉苞米,我说行,第二天嵇群家开始打苞米。当晚,黄泥岗屯的鲍立龙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给嵇群拉苞米,我说是,鲍立龙说你别拉嵇群的苞米了,你如果差挣这点钱,我给你。我一听就明白了,因为鲍立龙在黄泥岗屯住,他在那收苞米已经好几年了,不想让嵇群往酒精厂卖苞米,我接完电话后给嵇群打电话,告诉他鲍立龙不让我给他拉苞米,我让他另找别的车。4、证人张某乙和证言:2011年,嵇某甲家苞米打完之后,被他们屯的鲍立龙用车把道堵了,不让嵇某甲卖苞米,嵇某甲亲属孙延超给我打电话,问我认识鲍立龙不,还说鲍立龙用车把嵇某甲家卖苞米的车堵屯里都三四天了。我说认识,我就给鲍立龙打电话说有人找我了,让嵇某甲把苞米赶紧拉走,鲍立龙立刻就答应了,没说车坏的事儿。不一会儿,孙延超就给我打电话,说鲍立龙的车开走了,鲍立龙就是故意堵道。5、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和鲍立龙是朋友关系,2012年4月一天,我和鲍立龙在辉南饭店吃饭,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黄泥岗屯一个姓杜的亲戚要卖粮,让我别干涉,我答应了。大约过了三四天,姓杜的要卖苞米,让鲍立龙知道了,他挺生气的,让我去吓唬一下。我和鲍立龙是好朋友,不好意思拒绝他,就答应了。过了三四天,鲍立龙告诉我说卖粮那个人到黑石镇酒精厂卖苞米了,让我去吓唬一下,我开我的越野车去了,在黑石镇酒精厂看见那个拉粮车,我跟那个车的司机说就你上黄泥岗屯拉苞米呀,以后再去拉试试。那个司机非常害怕,我说了几句不让他再到黄泥岗屯拉苞米的话后走了。鲍立龙在黄泥岗屯收苞米,让我吓唬一下没通过他卖苞米的人,这样,其他人害怕了,就不自己往外卖了,好让那些人把苞米卖给他。6、证人于某丙证言:鲍立龙在我们屯是个臭无赖,欺行霸市,我们屯的粮都必须卖给他,如果谁家的粮不卖给他,他就堵拉粮车。我们屯的人都怕鲍立龙,怕他背地里报复。7、证人徐某某证言:鲍立龙霸道,不讲理,他是收粮的。我们屯的苞米必须卖给他,别人来收肯定会出事儿,而且收粮价格低,谁要是得罪他,肯定给你使坏,村里人都怕他,不敢得罪他。8、证人周某某证言:鲍立龙为人霸道,不讲理,没人敢得罪他,本屯的苞米必须卖给他,而且价格低,外来收粮的,都让他给撵走了,老百姓没办法,只能卖给他。9、证人刘某戊证言:鲍立龙是本屯一霸。村里的粮食必须卖给他,而且价格低,别人来收,不是砸玻璃就是砸车,不卖给他,他就暗地里使坏害你。10、被害人杜某甲证言:鲍立龙是我们村村霸,长期控制村民卖苞米并压低价格,我们村的苞米如果不卖给鲍立龙,鲍立龙就不让我们屯有打苞米机的人给我们打苞米。鲍立龙收苞米给的价格低,还不给现钱,比邻村的苞米一斤少给2分钱。2010年我卖给别人0.93元,鲍立龙在我们屯收的都是0.87元。2011,鲍立龙收苞米给0.92元,我卖给别人0.95元。2011年嵇丙刚要收苞米,车和买主都联系好了,被鲍立龙威胁的不敢收了。我们屯嵇群家卖苞米,找的黑石镇街里刘某丁的车给拉苞米,嵇群已经打完苞米了,刘某丁又说不给拉了,嵇群找刘某丁问,刘某丁说鲍立龙给他打电话了,说如果他差挣这点钱,鲍立龙给他,刘某丁就不给嵇群拉了。2010年,嵇某甲卖苞米,鲍立龙把车停在道口,不让拉苞米,说车坏了,停了四天。后来,嵇某甲找的磐石市里的孙艳超,给鲍立龙打电话,说如果再不把车挪走,就去人把他车砸扁了,鲍立龙才把车挪走。2012年,我家要往黑石镇酒精厂卖苞米,找我们屯程旭军打苞米,程旭军问我卖给谁,我说卖给黑石酒精厂,程旭军说不给我打,还说你要卖给鲍立龙我给你打,今天我要是给你打了,我给鲍立龙打的那些苞米就不给我钱了。我弟弟杜某乙找鲍亮的苞米机给打苞米,鲍亮说你要不卖给鲍立龙就不给打。后来,我找的孤顶子屯王新刚的打苞米机打的,先打的我大哥杜某丙家的,晚上他回家了,第二天准备打我家的,鲍立龙晚上给王新刚打电话说你咋又上黄泥岗打苞米,你再上黄泥岗打苞米,就收拾你。王新刚没听,第二天来给我打苞米,我们到黑石镇酒精厂卖时,鲍立龙找的王君到酒精厂去威胁我们,王某甲给讲的情。11、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2年3月26日,我和松山镇黄泥岗屯姓杜的来黑石镇阜康酒精厂来拉粮时,来一辆黑色本田越野车,下来四五个人,有个人自报姓王,是辉南县的人,问我在哪拉的粮,我说在松山镇黄泥岗屯拉的,姓王的说谁粮你都拉,还敲我车窗让我下车,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把车窗锁上了,也没下车。12、被害人嵇某甲证言:2011年春天,我找我侄嵇某乙帮我拉苞米,当时鲍立龙在我家附近打苞米,我装满一车之后,准备开走,到屯口,鲍立龙正开着他的西北王载货汽车在前面,开到屯口他就把车停住了。鲍立龙从车上下来,我问鲍立龙怎么了,鲍立龙说车坏了。鲍立龙的车在那停了四天才开走。在这四天期间,我家打好的苞米因受雨雪,损失了四五千元钱。13、被害人嵇某乙证言:2012年鲍立龙收苞米给的价格低,才0.92元,我不想卖给他,4月份,我和嵇树国、嵇某甲、岳臣卖苞米,我先联系的黑石镇街里的刘某丁,刘某丁同意给我们拉粮,我开始打苞米,再给刘某丁打电话让他来拉苞米,刘某丁说不能给拉了,我问为什么,刘某丁说鲍立龙找他了,不让给我拉,如果刘某丁要挣这点钱,他给。我只好找别人车去黑石镇酒精厂卖粮。过了三四天左右,我在黑石镇承包的浴池玻璃被砸了,我怀疑是鲍立龙干的,我也报案了,但鲍立龙没承认。鲍立龙在我们屯收苞米,为了挣钱压价,还不让别人去拉,这样,屯里人有苞米卖不出去,只有卖给他,一斤苞米至少比邻村少2分钱。鲍立龙在屯里特别霸道。2010年春天,我开车去拉我老叔嵇某甲家的粮,车都装完了,鲍立龙将自己家的大三轮车停在屯道口,就说车坏了,我装满粮的车出不去,一直堵了三四天,后来张某乙和给鲍立龙打电话,鲍立龙将车挪走了。2009年鲍立龙的哥哥鲍坤去黄泥岗屯拉粮,鲍立龙不让拉,双方吵吵起来,鲍立龙把鲍坤的车给砸了。(四)被告人鲍立龙盗窃犯罪事实。2007年冬,被告人鲍立龙在磐石市黑石镇王尧屯收苞米过程中,指使被雇佣人员杜某丙、杜某乙等人,以藏袋子的手段,盗窃卖粮人张某丙、张某丁苞米30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磐石市松山镇兴农村兄弟粮业有限公司及磐石市价格认证中心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明2007年,磐石市松山镇苞米价格为每斤0.51元至0.52元。2、证人杜某丙证言:2007年左右,我给和鲍立龙干活,在黑石镇王尧屯收过苞米,当时没有传送带,用苞米机打完后,用塑料编织袋定量,一袋160斤,再用人工往车上装,把粮倒在车厢里,把空袋扔下车,卖主数袋子数,算苞米的重量,再按重量算钱。当时,我负责过秤,杜某乙他们往车上装,我跟鲍立龙在王尧屯打了两家苞米,一家是哑巴,还有一家是哑巴的亲戚,在装车过程中,鲍立龙告诉装车的人,说这家人老实没什么事,干活时,鲍立龙就催大伙快干,大伙就明白了,趁卖粮人不注意,就往车里藏袋子。装完车后一并算重量,我觉得哑巴家至少少卖一万斤左右苞米,我过秤有数,哑巴家至少差七十至八十袋,哑巴亲戚家也得差六十至七十袋,大概差一万斤左右。遇到卖主看的紧的,装车时鲍立龙就跟大伙说这家叽叽,大伙就明白,不藏袋子了。遇到卖主看的不紧的,鲍立龙就告诉大伙这家人老实,没啥事,干活时,就一个劲催大伙快干活。正常干活,是卖粮的人家供饭,如果在装车时,藏袋子,多拉苞米了,鲍立龙就请大伙到饭店吃饭。3、证人于某丙证言:2007年11月鲍立龙收苞米,我跟着学开车,杜某乙和杜某丙跟车干活。我们在黑石镇的王尧屯收了好几家苞米,其中两家苞米较多,一家是哑巴家,当时,把定完重量的苞米往车上装时,直接用苞米把袋子埋上,袋子不拿出来,在数袋子数时就少了,总重量就少了。哑巴家少了有六千至七千斤苞米,在哑巴亲戚家也用这种方式多弄出来有五千至六千斤。在王尧屯,鲍立龙能多骗出5000多元钱的苞米,大家这么做之后,鲍立龙请大家去饭店吃饭或者买点东西,鲍立龙给我花1000多元买手机,还给我买过衣服。4、证人杜某乙证言:2007年鲍立龙开车收苞米,雇我和我们村的几个人一起打苞米、装车。我们去黑石镇王尧屯打了两家苞米,去之前,鲍立龙告诉我们,今天卖苞米这家老实没事,在干活时,鲍立龙告诉大伙快往车上装,在装车时藏袋子,卖主看不出来,我当时负责往车上扛袋子,还在车上倒过袋子,有时袋子就压在苞米堆里,每袋约一百五六十斤,我倒时能压一千多斤苞米,藏了十多袋,别人压多少我不知道,最后,卖主数袋子,按扔下来的袋子算重量,压车里的袋子就没有查,当时这家能差六七千斤苞米。到第二家收苞米也是这样干的,藏袋子,我记得他家有个哑巴,能差五六千斤苞米。事后,鲍立龙请我们吃饭了。5、被害人张某丁陈述:2007年冬季,鲍立龙和黄泥岗屯的人来我们屯收苞米,所有打粮的人都是鲍立龙找的。打完苞米后,我在车下数袋子,车上站两个人负责倒袋子,他们扔下一个袋子,我数一个,还有一个人在车下过秤的,一共是七万六千多斤。鲍立龙他们把粮拉走后,我想我家四顷多地,怎么打这么少粮。最少比往年少七千至八千斤粮食,少卖4000多元钱。后来听屯里人说,鲍立龙他们在袋子上做手脚,他们在车上倒袋子时,有时将袋子埋到粮里,所以袋子数差不少。6、被害人张某丙证言:我家有三顷苞米地,往年能打七万多斤苞米。2007年鲍立龙到我家收苞米,打粮的也是他带来的人,打完粮后,按每袋160斤算,装完车,数袋子算斤数,0.52元一斤。他们看我们不注意,不把袋子扔下车,这样,我家少卖六千至七千斤苞米,后来听别人说,他们藏袋子骗人。7、被告人鲍立龙供述:我刚换车那年,杜某丙、杜某乙、于某丙跟我收苞米,杜某丙给我过秤,杜某乙在车上卸袋子,于某丙跟我学开车,在黑石镇王尧村收苞米。在收一个姓张的老两口苞米时,装完车我开车刚要走,杜某丙和杜某乙跟我说,这车多称了,他们藏苞米袋子了,这车粮得多出不少重量,我和于某丙开车去蛟河口镇宋启辉那卖的,一共多出六千多斤苞米,多卖3000多元钱,回来后,在黑石镇手机店,我给于某丙买了一部手机,花600元至700元钱,给杜某丙和杜某乙买的猪肉和衣服各花600元至700元钱,剩下的600元至700元钱归我了。收粮时,杜某丙和于某丙在车下藏的袋子多些,杜某乙在车上往苞米里藏的少些,在蛟河口镇卸车时,苞米里发现十六七个袋子,每袋是160斤苞米,17袋能装2700多斤苞米,按0.5元一斤,是1300多元钱。杜某丙和于某丙能藏三十六七个袋子,杜某丙和杜某乙跟我收了二三年苞米,装车时总这么整,卖主看的紧就不整,看的不紧就多整点,每车少的整几百斤,多的能整一千斤左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鲍立龙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集体所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鲍立龙伙同被告人于泽忠、张某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集体所有人工林落叶松出售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鲍立龙以堵截交通、恐吓他人等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鲍立龙指使他人盗窃他人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鲍立龙在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中,有11.3万元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泽忠、张某甲应认定自首,且被告人张某甲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分别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泽忠具有犯罪前科,对其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考虑被告人于泽忠、张某甲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鲍立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其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二千元。二、被告人于泽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三、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上诉人鲍立龙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证据系公安机关捏造;公安机关对其诱供。对盗窃犯罪当庭供认。其辩护人意见如下:1、认定鲍立龙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鲍立龙不构成诈骗罪;3、认定鲍立龙犯强迫交易罪证据不充分;4、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鲍立龙犯有盗窃罪。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鲍立龙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集体所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鲍立龙伙同被告人于泽忠、张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集体所有林木出售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鲍立龙以堵截交通、恐吓他人等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鲍立龙指使他人盗窃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鲍立龙关于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业德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煜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