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余姣英与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余姣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恩德。委托代理人:杨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姣英。上诉人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姣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钟康树审 判 员 朱亚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陆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