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72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景兰芳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人民陪审员 鲁明利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