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仁寿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彭世君、徐东、彭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彭世君,徐东,彭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国,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菠,原告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辜文生,原告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彭世君,男,生于1953年3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徐东,男,生于1978年4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彭淘,男,生于1981年4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被告彭世君、徐东、彭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彭世君、徐东、彭淘的诉讼。审 判 长  陈震宇代理审判员  李 瑾人民陪审员  高丽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