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陶新国与徐炜、鲁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新国,徐炜,鲁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陶新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鲁红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新国与被告徐炜、鲁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新国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新国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