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陈某甲,龙某某,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1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责人孟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龙某某。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龙某某、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甲、龙某某、陈某乙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甲、龙某某、陈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