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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民初字第0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潘晓鹏诉讼保全解除扣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鹏,郑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民初字第01160-2号原告潘晓鹏,男。委托代理人潘均虎,男。被告郑怀平,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1160-1号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怀平的陕A/TS4**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