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潘晓鹏诉讼保全解除扣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鹏,郑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民初字第01160-2号原告潘晓鹏,男。委托代理人潘均虎,男。被告郑怀平,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1160-1号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怀平的陕A/TS4**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