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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和平、何桃,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阳人民陪审员 陈 劲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玲 来源:百度“”